丛林经济
2011-12-03 16-33-41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宋代寺院的经济生活是在唐末五代遭受沉重打击之后重新确立起来的,它有自己的时代特色。
宋代寺院经济以丛林经济为主,具有比历代寺院经济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它由寺田的开发、长生库经营、工商业活动、功德坟寺特权等组成。
由于各种原因,宋代寺院的经济生活发展很快,收入和支出之数都十分庞大。寺院除了经常性的开支,如僧众的日常基本生活所需,寺院的营造维修、各种法会佛事活动等,以及参与地方性各类公益活动、慈善事业,有时还需向政府交纳助役钱、身丁钱。在所有寺院的各项收入中,寺田是最稳定和有效的组成部分。
寺田是宋代寺院经济的基础。宋代寺田的主要来源,包括皇室的敕赐、信众的施舍、自身开垦、出钱购买、侵占官私土地等多种方式。在获得大量寺田的基础上,宋代寺院普遍建立起自己的庄园。据黄敏枝先生《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研究结果指出,寺院的庄园经济在宋代相当可观。如宁波天童寺,有常住田三千二百八十亩,山地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亩;又如杭州上天竺寺,自绍兴三年(1133)至景定三年(1262),仅敕赐田山即达三万三干亩;杭州径山寺也有田数万亩;灵隐寺有田一万三千亩;洛阳崇德院,有田二万一千亩;明州阿育王寺,寺田年收入租米三万石。以福州为例,北宋中期寺田约占民田的三分之一,南宋中期约占五分之一(不包括山地园林在内)。
宋代寺院经济的一大特色,是以长生库为中心的金融事业。长生库,系寺院经营的质库(当铺),一种以抵押借贷为主的金融机构。长生库源于南朝,它是对隋唐“无尽藏”的扩充和发展。长生库资本的主要来源,包括皇室赐与、民间施舍、寄存或合股资本,以及寺院本身的庄园收入、工商业经营收入等。它的活动方式,与世俗质库大致相同,主要为以物质钱、抵押借贷;它以高利贷资本为手段,达到商业盈利的目的。此外,长生库还经营各种实物借贷,尤其是谷物借贷;甚至还有耕牛的借贷、租赁。可见,寺院地主与世俗地主的剥削形态,同样是土地、商业、高利贷三位一体的混合形态。长生库的利率比较高,并有上升趋势(参考刘秋根《试论宋元寺院金融事业》,《世界宗教研究》1992年第3期)。陆游曾对此发表感慨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老学庵笔记》卷六)但他没有看到,这是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商品经济发展、货币资本渗透、民众生活困苦等)紧密相连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寺院经济生活与世俗相联系的另一方面,是工商业的经营。如开设碾铠业、制盐业、冶铁业、纺织业等手工行业,以及店铺业、饮食业、仓库业、药局业等商业性服务行业。通过加入世俗工商业活动,既充实了社会日常生活所需,繁荣了商品经济,又保证了寺院的货币资本来源。北宋政府曾规定,寺院与官户同例,凡“有屋产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并以贫富以差出助役钱。自余物产,约此为准”(《食货志》上五,《宋史》卷一七七)。就是说,寺院月收房租一万五千贯,熟收粮食百石以上者,方纳助役钱。由此可知,宋代大型寺院还有为数极可观的房租收入。南宋时期,东南沿海地区寺院之富,已严重影响到国家财政和民间生活。浙江一带,“今明州育王、临安径山等寺,常住上叟,多至数万亩,其间又有特旨,免支移科配者,颇为民间之患”(《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福建路寺院收入,除交纳两税和寺院日常支出,每年盈余达三十六万五千多贯(见《小畜集》卷一七)。禅林《清规》一再修改,不断增加有关保护寺院经济的内容条款,实际上是寺院经济不断扩大的反映。寺院内部库头、庄主地位逐日上升(南宋时为辅助庄主,更增设监收一职),说明佛教庄园经济处于持续发展之中。
但也应该看到,寺院的经济收入中,毕竟也有较大部分用于地方的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事业,对社会作出一定贡献。这些公益事业如:造建桥梁、兴修水利、修建道路、植树造林、开发荒山,以及养老慈幼、济贫医病、收容饥民、设立义冢等。
功德坟寺是与宋代寺院经济相联系的另一问题。
功德坟寺,是一种建于贵族坟地上的私寺,其寺僧即是墓守。这种寺院在唐代已经存在,如唐睿宗景云二年(711),敕贵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见《佛祖统纪》卷四-t一):至宋代而获得重大发展,史籍所谓“功德院”、“坟寺”、“香灯院”等都是。
宋代功德坟寺与一般寺院的区别是:它通常为皇帝敕赐,是宋代皇帝对士大夫的特殊恩典,故基本上限于皇族、朝廷显贵的权力范围,受到特殊的待遇。如坟园(庄园、寺领)可免输租税,每年可度僧若干,并有紫衣师号颁赐的特权。正因为有这种经济上的特权,普通寺院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将所在寺院变为功德坟寺,而皇族、显贵也有意识把一些有敕额的寺院改作自己的功德坟寺。由于功德坟寺的迅速增加,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北宋后期曾数度采取措施,试图予以限制。如徽宗大观三年(1109),敕禁有额寺院充功德院,“不许指占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佛祖统纪》卷四七)翌年,又剥夺其免税的特权。南宋时,王公贵族南渡,纷纷占据寺院,功德坟寺遂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理宗淳{右十年(1250),时人上疏指出:“凡勋臣戚里有功德院,止是赐额蠲免科敷之类,听从本家请僧住持,初非以国家有额寺院与之。迩年士大夫一登政府,便萌规利,指射名刹,改充功德。”(《佛祖统纪》卷四八)功德坟寺实际上已成为士大夫图利的工具,故一发而不可收拾。后来虽然予以严禁,但宋王朝的统治也已接近尾声。而宋朝一旦灭亡,功德坟寺也就不复存在。